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升服务效能,降低企业负担,就优化、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简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要件。企业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账户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核查企业登记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二)灵活确定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继续施行阶段性降比缓缴政策。2016年12月施行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要加强降比缓缴业务的受理审核并及时报市中心审批,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缴存职工在本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地接续;缴存职工账户在本市封存半年以上的,可将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异地接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规范购、建房提取时间。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一年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父母、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降低账户封存时间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提高至12000元/年。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通过联合相关部门协查等方式,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重点审核。
(六)严肃处理违规提取行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业务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最长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惩罚。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规范购、建房贷款时间。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一年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父母、子女)购房贷款业务。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四)规范异地缴存互认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荆门行政辖区内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一方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
(五)取消单独装修及追加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时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对房屋套数认定有异议的,以本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为最终认定标准。不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中心发布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设置门槛和其他限制性条件,确保全市政策规范统一。
(二)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和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缴存单位和职工及时知晓,促进政策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15日前的按原政策执行(以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发票时间为准)。
2018年6月11日